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原告为经营方便欲安装电梯,被告韩某称自己是石家庄某电梯公司的业务员,到原告处实地查看现场并了解情况,后韩某告知原告可以购买的电梯类型及型号。原告在与被告韩某商谈过程中多次向被告韩某强调其安装的电梯系用作商用,且该事实被告韩某予以认可,被告韩某一直对原告保证安装的电梯能通过有关部门的检验。2022年5月25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立(系围场向某健身俱乐部法人于某军妻子)与石家庄某电梯公司签订《别墅梯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给和安装别墅梯。在合同的第五部分,供方单位石家庄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辉签名并加盖公章,需方订货单位律动健身,通讯地址围场镇某大厦,法定代表人处杨某立签名并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石家庄某电梯公司支付了12.6万元电梯款;石家庄某电梯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订货单位围场县某健身俱乐部指定的地点围场镇某大厦为原告健身俱乐部安装了电梯。案涉电梯安装完毕后一直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投入使用。剩余的电梯价款1.4万元原告未支付给石家庄某电梯公司。围场县围场镇某健身俱乐部成立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不存在变更工商登记的事实。另查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签署的订货单位为律动健身,地址为围场镇某大厦,证明签订合同时石家庄某电梯公司知晓原告系为了经营而安装的电梯,而并非是普通的家用电梯。被告韩某为石家庄某电梯公司的员工,韩某前期与原告商谈的行为系代表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该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电梯公司单纯履行电梯的安装、检测义务,那么电梯安装后,电梯归属于不动产上具有不可分性的附属设施,构成工程内容的一部分,故本案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自身存在侥幸心理安装家用电梯,以达到节省费用目的;而电梯公司明知家用电梯不能商用却依然与原告签订别墅梯合同并安装电梯,违反了诚信原则。因该电梯不能投入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系违约行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围场县某健身俱乐部与被告石家庄某电梯公司签订的《别墅梯合同》;二、被告石家庄某电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围场县某健身俱乐部电梯款126000.00元。原告购买被告的别墅梯归被告石家庄某电梯公司所有;被告石家庄某电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案涉别墅梯并自行承担拆除费用,原告围场县某健身俱乐部协助拆除。三、驳回原告围场县某健身俱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石家庄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五、被告韩某不承担民事责任。宣判后,被告石家庄某电梯公司提出上诉申请,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1.考虑公共安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家用电梯不建议安装在公共场所,因其不具备特种设备的严格安全标准。公共场合应该安装符合国家特种设备标准的电梯,且应自安装前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本案原告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及赔偿经济损失,但本案最终判决超出了原告原有的诉求,将合同解除后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跟进,对于电梯拆除等相关事宜在判项中明确列出。
原标题:《热河法官谈案例围场县某健身俱乐部诉石家庄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